禁止事项与法律依据
本页说明哪些内容不得在本局发布,以及依据的是哪些规定。
本局只做一件事:记录散落世间的民间传闻。
不提供宗教服务,不替人消灾解难,不卖任何东西,也不替任何人的说法背书。
把这个边界划清楚,既是为了守住法律底线,也是为了让这个档案库能长久地开下去。
下面逐条列出禁止事项。**每一条都附了对应的法律依据**,
不是为了吓唬人,而是为了让投稿的人知道边界在哪、勘验的人知道该按什么标准驳回。
一、不得从事网络宗教活动直接拦截
这是本局最要紧的一条红线,因为它直接决定本局的性质。
- **不准 "做法事""消灾""解厄""超度""看事"** —— 不论收费与否,不得在本局招揽或宣传
- **不准在互联网上"传教"**,包括讲经讲道、转发讲经讲道内容或链接
- **不准组织网络宗教活动**,不准以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**直播或录播**拜佛、烧香、受戒、诵经、礼拜、弥撒、受洗等宗教仪式
- **不准在本局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、发展教徒**
- **不准以宗教名义募捐**,也不得为此类募捐提供传播渠道
- **不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**开展活动(例如自称法师、上师、阿訇、神父等)
- **不准诱导未成年人信教**,或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
- **不准以宗教名义做商业宣传**,或经销、发送宗教用品、宗教内部资料与非法出版物
依据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 原文 ↗
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……(三)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,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,欺骗、胁迫取得财物的;……(七)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;……(十)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。
依据同办法第十七条 原文 ↗
除本办法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,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、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、链接相关内容,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,不得以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、烧香、受戒、诵经、礼拜、弥撒、受洗等宗教仪式。
依据同办法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 原文 ↗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、发展教徒。(第十八条)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。(第十九条)
**还有一条更要紧的,本局必须说清楚。**
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**第六条**规定:通过互联网站、论坛、博客、公众账号等形式,
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、宗教知识、宗教文化、**宗教活动**等信息的服务,
**应当取得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》**。
这个证的申请条件里包括:申请人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、
须有熟悉宗教政策法规的信息审核人员、须有健全的信息审核与安全管理制度等(第六条)。
**本局没有这个证,也不打算申请**——因为本局做的不是宗教信息服务,
而是**民俗与传说的记录**。所以本局必须严格避免任何可能被认定为
"提供宗教信息服务"的内容与功能。上面那些禁止事项,正是这条边界的具体化。
二、不得宣扬邪教直接拦截并封禁
邪教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,不是靠感觉判断的。
- **不准宣扬、介绍、传播任何邪教组织及其教义** —— 包括以"揭秘""探讨""客观介绍"为名的变相传播
- **不准神化、鼓吹任何"师父""上师""大师""教主"**,或为其树立权威
- **不准散布"末世论""劫难说"** 一类制造恐慌的迷信邪说
- **不准劝人退出正常医疗**,或宣称"念经""加持""做法"可治病
- **不准劝人绝食、自残、自伤**,或为此类行为提供任何理由
- **不准发展、控制成员** —— 包括拉群、拉人入会、层级管理等
- **不准为邪教活动提供便利**(场地、经费、技术、交通等)
- **不准向未成年人宣扬**,也不准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宣扬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7〕3 号)第一条 原文 ↗
冒用宗教、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,神化、鼓吹首要分子,利用制造、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、蒙骗他人,发展、控制成员,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"邪教组织"。
依据同解释第七条 原文 ↗
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,制造、散布迷信邪说,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、自虐等,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"蒙骗他人,致人重伤、死亡"。
依据同解释第八条(六)(七) 原文 ↗
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处罚:……(六)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;(七)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 原文 ↗
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本局的分辨方法很简单:**看它是不是在"神化某个人"、"要你交出某种自主"、
或者"劝你别看病"。** 三者有其一,就不是民俗记录,而是邪教宣传。
需要说明的是:记录**历史上**某个邪教组织曾经存在、曾经做过什么,
与**宣扬**它是两回事。前者属于史料,本局可以收录;
但必须在正文里写明其性质、不作任何正面呈现,且不得附联系方式。
**勘验时遇到这类投稿,请先与局座确认。**
三、不得借迷信骗取财物直接拦截
这一条最容易被"软文"绕过,也最容易让投稿人自己惹上麻烦。
- **不准以"看相""算命""改运""消灾""化解""转运"为名收费或变相收费**
- **不准留联系方式导流** —— 微信、QQ、手机号、二维码、群号一律不得出现
- **不准卖"开光法器""转运手串""化太岁锦囊"** 等任何物品
- **不准宣称"包治百病""祖传秘方"**,或劝阻他人就医
- **不准以"免费"为诱饵引流**("免费领取""前二十名免费")
- **不准承诺任何确定的结果** —— 包括财运、姻缘、疾病、官司、考试
依据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(三) 原文 ↗
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,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,欺骗、胁迫取得财物的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原文 ↗
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原文 ↗
对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、骗取财物等行为,规定了拘留、罚款等处罚。(具体条款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)
**很多人不觉得自己在骗人。** 他们只是"分享一个方法"、"随喜结缘"、"结个善缘"。
但只要出现了"给钱"和"许诺结果"这两件事,性质就变了。
所以本局的判断标准是:**凡出现收费、导流、许诺结果的,一律驳回,不问动机。**
四、不得发布的其他内容直接拦截
这些与民俗无关,一律不收。
- **危害国家安全、煽动民族仇恨、破坏民族团结**的内容
- **色情、低俗、暴力、血腥**内容,或渲染恐怖细节
- **赌博、博彩、代购彩票**,以及"稳赚不赔"一类承诺
- **枪支弹药、管制器具、毒品**及其制作方法
- **虚假医疗、保健品夸大宣传**
- **侵犯他人隐私** —— 真实姓名、电话、住址、身份证、车牌、门牌号、清晰人脸
- **侵犯他人名誉** —— 指名道姓指控他人(不论真伪)
- **谣言与虚假信息** —— 尤其是涉及灾情、疫情、警情的
- **广告与站外引流** —— 任何形式的推广
- **诱导未成年人**参与危险行为或迷信活动
依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 原文 ↗
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……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 原文 ↗
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危害网络安全,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荣誉和利益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,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宣扬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传播暴力、淫秽色情信息,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,以及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。
五、本局自己的责任运营要求
上面写的是对投稿人的要求,下面写的是本局对自己定下的规矩。
- **先审后发** —— 所有卷宗递交后进入待勘验,经勘验后方可公开;批注同样受审核约束
- **发现即处置** —— 发现违规信息立即停止传播、删除,并保存有关记录
- **提供举报入口** —— 每则卷宗页面底部设"举发存疑"
- **留存记录** —— 用户发布内容与操作日志留存不少于 6 个月
- **配合主管部门** —— 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
- **显著位置说明** —— 本页内容在页脚常驻入口,任何人可查
依据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 原文 ↗
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,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,防止信息扩散,保存有关记录,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
依据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 原文 ↗
未取得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》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,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,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。
第二十一条这一条,本局必须反复强调:**本局没有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,
因此绝不能为用户提供"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"。**
这不是一句免责声明就能了事的,必须落到产品上——
**本局的落实办法:**
· 禁止在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内容(见本页第一、二节)
· 敏感词库一级直接拦截(见后台「敏感词库」)
· 投稿必须选择"性质",并写明来源——这本身就是一道过滤
· 所有卷宗先审后发
· 提供举报入口,并保证 6 个月以上的记录留存
